拒不执行判决还玩转移财产?法院:实刑伺候!
该案揭示了拒执罪自诉机制在“执行难”背景下的实践价值。二审法院严格把握缓刑适用要件,纠正一审偏差,体现了“实质履行+真诚悔罪”双重标准,对完善拒执犯罪量刑裁量体系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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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揭示了拒执罪自诉机制在“执行难”背景下的实践价值。二审法院严格把握缓刑适用要件,纠正一审偏差,体现了“实质履行+真诚悔罪”双重标准,对完善拒执犯罪量刑裁量体系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若干意见,要求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
老板用两家“空壳”公司轮流签合同、共用出纳账号,把200万货款拖成“三角债”。法院一句话:别玩套路,两家都得一起还!提醒:对方公司地址、股东、财务一样,就得小心被“一锅端”。
参与分配不要求证明“绝对无财产”,只要已取得执行依据且被执行人现有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可申请。本案中,虽有股权未处置,但股票已退市、多案终本、债权总额远超可执行财产,符合参与分配实质条件,法院应依法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