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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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打击!从终本到追刑,看“执破衔接”如何让拒执罪线索浮出水面
该案是“执破衔接”机制在刑事打击领域的成功实践。执行部门敏锐地将终本案件导入破产程序,指导破产管理人充分运用调查权和撤销权,回溯审查债务人破产前两年的资金流,从而发现杨某转移资产的铁证。公检法机关协同作战,将民事审判中确认的无效行为,转化为追究拒执罪的刑事证据,最终以刑事判决的威慑力,迫使被告人全额退赃,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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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还玩转移财产?法院:实刑伺候!
该案揭示了拒执罪自诉机制在“执行难”背景下的实践价值。二审法院严格把握缓刑适用要件,纠正一审偏差,体现了“实质履行+真诚悔罪”双重标准,对完善拒执犯罪量刑裁量体系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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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若干意见,要求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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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财务人员混同,采购和销售义务混同,关联公司面纱一揭即连带
老板用两家“空壳”公司轮流签合同、共用出纳账号,把200万货款拖成“三角债”。法院一句话:别玩套路,两家都得一起还!提醒:对方公司地址、股东、财务一样,就得小心被“一锅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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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申请参与分配从被拒到逆转,最高法出手保障普通债权人平等受偿权
参与分配不要求证明“绝对无财产”,只要已取得执行依据且被执行人现有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可申请。本案中,虽有股权未处置,但股票已退市、多案终本、债权总额远超可执行财产,符合参与分配实质条件,法院应依法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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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9〕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